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县政府及其各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的,将不予公开。
受理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县政府相关部门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县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机构为县政府办公室,受理地址为:平定县政府办公楼216房间,联系电话0353-6188700,邮编045200,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机构为各部门的基本信息参见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县政府办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办、催办未经过县政府各受理机构的申请。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向县政府或各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通过信函申请,县政府不受理在线申请。申请时应填写《平定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平定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http://xxgk.pd.gov.cn/)上下载电子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平定县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以及邮件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申请途经仅为当面申请和邮寄申请。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关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该机关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受理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受理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