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民政局关于高龄津贴
发放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2024年《山西省政府工作报告》中“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民生实事的决策部署,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从2024年起,为我县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切实做好我县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和落实省市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健全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增进高龄老年人福祉,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发放对象
具有平定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再区分老年人为低保和非低保家庭,均按照所在年龄段享受相应补贴。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三、津贴标准
(一)80(含)至89(含)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900元;
(二)90(含)至94(含)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1700元;
(三)95(含)至99(含)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2100元;
(四)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3500元。
按照“量力而行,稳步提高”的原则,高龄津贴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得低于之前的发放标准。
四、发放方式
高龄津贴发放纳入惠民惠农“一卡通”管理,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津贴发放
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达到年龄条件的当月享受津贴。发放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的,由家属和所在村(社区)负责人于老人亡故后5个工作日向所在乡(镇、社区办事处)报告,津贴于次月停发。对于报告之日已进入次月高龄津贴发放程序的,可顺延一个月停发。对家属(受托人)不及时报告,套取相关津贴的,会同有关部门将家属(受托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追回套取资金。落实“三级公示”制度。村(社区)乡(镇)县三级要及时将高龄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不漏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