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巨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2024-01-10
发布机构:巨城镇人民政府

一、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巨城镇人民政府

  (二)行政执法类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

  (三)执法区域:巨城镇行政区域

    二、行政执法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行政执法事项及裁量基准

   依据省委专项行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通知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应按以下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3、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拟处罚内容、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4、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5、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除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填写《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3、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填写《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4、调查终结:单位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

    6、立卷、归档。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5项权利:

   包括陈述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六、执法结果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将处罚决定的内容,按规定的方式依法公开。

   七、巨城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姓              职             执法证件号

  孙              队             04030497901

  王志锋            副         04030497909

  李军田            执法队员         04030497905

  郗惠谊            执法队员         04030497908

  贾志波            执法队员         04030497907

  李炳乾            执法队员         04030497902

  马              执法队员         04030497904

  刘文华            执法队员         04030497903

  余  耀            执法队员         04030497023

  李保荣            执法队员         04030430088

  刘艺博            执法队员         04030497910

    八、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机构:巨城镇办公室

    投诉电话:0353-6051006

    信函投诉:巨城镇办公室

    邮政编码:045200

    九、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平定县人民政府,电话:0353-6188700,办公地点平定县冠山镇评梅西街政府办公大楼

    行政诉讼:平定县人民法院,电话0353-6618910 ,办公地点平定县评梅西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