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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民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龄津贴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08
发布机构:平定县民政局

                                        平民函〔2025〕19号

平定县民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龄津贴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乡镇民政办、社区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龄津贴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高龄老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阳泉市财政局、阳泉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龄津贴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阳财社〔2025〕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发放

1.高龄津贴自老人信息登记当月开始发放,因个人逾期申请等原因导致未领取高龄津贴的,不予补发。

2.发放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发放。

3.每月通过“一卡通”系统,按时足额发放。

二、生存认证

高龄津贴延续发放原则上每两月进行一次生存认证,县级也可结合实际自定认定期限,每年认证时间不少于六次,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渠道进行生存认证。津贴对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生存认证的,高龄津贴暂时停发,待通过认证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从停发当月起予以补发。

三、发放账户

原则上高龄津贴应发放到老人本人账户,但未办理银行卡的失能、失智等特殊老人群体,不得强制要求其办理银行卡,原则上可以依法委托其直系亲属代领,但要有委托授权书。

四、津贴停发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或迁户后,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15个自然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各乡镇、社区办事处要建立停发发现机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逾期不报的,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龄津贴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停发。

经核实,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死亡或户籍迁移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多发的,要主动退回,不予退回的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高龄津贴代发银行予以在线追缴退回。如未能及时足额扣缴退回的,原则上在三个月内通过其他渠道将多领取的高龄津贴退回指定财政账户。

             平定县民政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