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国家政策
社会救助是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及阳泉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阳政发〔2015〕16号)、《平定县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服务事项
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咨询服务
三、服务内容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进行宣传解答。
四、服务对象
1、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人员。
2、低收入家庭人员
五、申请所需材料
1.低保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复印件。
5.家庭经济状况及收入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
7.疾病诊断书原件等。
8.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六、工作程序
为来电、来访的群众解答社会救助相关问题,并按照政策规定,建议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事处)救助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须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复印件、户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济收入证明,一寸近照申请人4张、家庭成员3张;(2)申请人有赡、抚养人的,还须提供其经济收入证明或在校生证明;(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患病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首页;(4)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区域的,须提供对方户籍地三级证明;(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不符合条件或群众有异议的退回)
(1)受申请人委托可代其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事处)委托,协助乡镇开展100%的入户调查了解;
(3)在村务公开栏出榜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事处);负责收集低保家庭变动情况的上报;
(4)填写《城(乡)低保待遇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事处):(不符合条件或群众有异议的退回)
(1)接收、审核上报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录入核对系统,开展入户抽查调查及邻里访问,保证100%的入户率,经乡镇(社区)评审加注意见并审核无误、张榜公示后,上报县民政局;
(2)公示内容:电话、姓名、家庭人口、住址、家庭收入、建议享受金额;
(3)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活动;
(4)整理归档。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公示。
4.县民政局:(开展抽查比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1)根据乡镇上报审核材料,结合核对结果,做出审批决定,反馈乡镇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公示内容:姓名、家庭人口、住址、家庭收入、享受金额;
(3)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反馈乡镇,并由乡镇负责反馈申请人;
(4)整理归档。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公示。
附件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
七、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标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达到617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达到448元/人/月。
八、时间规定
45个工作日。
九、其他
服务机构:评梅东街5号平定县民政局202、204
服务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工作人员
机构地址:平定县评梅东街5号
联系电话:0353-6983704(城保)、0353-6983702(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