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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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阳泉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04
发布机构:平定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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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民政局  阳泉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阳民字〔2019〕41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义

各县(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及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细化完善政策措施

(一)明确对象类别和认定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难情形。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

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家庭。子女学习教育支出是指维特子女全日制普通商校及以下院校就学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基本费用支出,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2)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家庭成员患病,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家庭。自付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治疗报销医药费用时,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种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支出型困难情形。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按照《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阳政发〔2016〕10号)明确规定的程序执行。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尤其是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应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进行操作,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确保审核审批过程透明,对象认定准确。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各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工作,超过限定审批额度的临时救助,按程序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审批、发放额度,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科学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各县(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标准可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实行城乡统一,可参照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救助标准。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 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经县(区)人民政府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各县(区)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救助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临时救助金通常以社会化发放为主,采购实物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

一是建立需求导向机制。各县(区)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付费用。鼓励和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区)要将临时救助日常工作中获得的救助对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 下,主动提供给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 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增强救助效能。

三是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各县(区)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优质慈善组织承担临时救助项目。

推广宣传承担临时救助项目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绩效突出的慈 善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六)建立健全乡级备用金制度

各县(区)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年按上一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备用金使用情况,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加强档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将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和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核对报告、救助资金发放清单、会议纪要等资料纳入归档范围,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 价指标体系;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

(三)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各县(区)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提高救助水平。

(四)健全完善机制,充分发挥救急难作用。各县(区)要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继续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等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回应、综合救助,确保“救急难”工作运行顺畅,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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