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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工作职能
发布日期:2024-04-12
发布机构:平定县民政局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工作职能

一、孤儿的申报条件

父母双亡、未满18周岁的儿童才有资格申报。

二、孤儿申报流程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查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

3.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后上报县级民政局进行审批;

4.确认。县级民政局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申报孤儿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办理孤儿的儿童需提供申请(监护人、孤儿签字并按指纹);

2.社会散居孤儿申请登记表;

3.村级证明;

4.孤儿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5.监护人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6.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

7.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8.银行卡复印件(必须是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四、孤儿认定流程,也可用下面方法简洁表述

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到乡镇民政办递交申请——乡镇民政办根据申请核实情况——情况属实后通知领《山西省社会散居孤儿申请登记表》——告知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办理妥当后交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查验后交县级民政局——县级民政局查验后报市级民政局审核

五、孤儿的补助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1170元按时发放。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由我县医保部门规定重大确定;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6.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7.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8.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认定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写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申请书。要求申请书上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名及指纹。

2.填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填写。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3.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4.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三、失联的认定

认定儿童父母失联,应当依次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1.报案查找。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 6 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  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2.个人承诺。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采取“个人承诺 + 邻里证明 + 村(居)证实 + 乡镇(街道办)查验 + 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3.一事一议。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研究确认。

四、申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自己写的申请书(签字并按指纹)。

2.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签字并按指纹)

3.申请人的户口本复印件,注意要复印上有户主的一页

4.父母双方的证明材料

5.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卡复印件(必须是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补助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1170元按时发放。

六、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也可用下面方法简洁表述

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到乡镇民政办递交申请——乡镇民政办根据申请核实情况——情况属实后通知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告知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办理妥当后交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查验后交县级民政局——县级民政局查验后报市级民政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