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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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894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1-02
标      题:
发文字号: 平安办〔2023〕 79 号 发布日期:
主  题 词: 是否有效: 有效
失效日期:

平安办〔2023〕  79  号

平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元旦、春节历来是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高发时段。为深刻汲取湖南省醴陵市“7·1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教训,严密防范烟花爆竹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按照省、市安委办的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在全县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刻汲取吕梁市离石区永聚煤业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等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3〕120号)和11月29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确保万无一失。

二、工作重点

要聚焦“三类重点”,即:

1.重点场所,即:养殖场、出租房屋、废旧闲置厂房、封闭式院落、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库、零售店)场所等;

2.重点区域,即: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行政交界等;

3.重点人群,即: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前科人员、关闭退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路海平担任,副组长由县公安、交通、市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四、任务分工

(一)乡镇、村(社区)是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主要“落实”者。专项行动期间,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认真落实网格员发现和报告非法行为的责任,采取包片包点责任制,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做到不漏“一村一所”,“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人群”排查全覆盖。二是乡镇要组织本级派出所、应急、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部门和村(社区),对辖区内“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开展全覆盖、无遗漏检查。三是要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在乡村、集市等主要公共场所张贴警示提醒,广泛宣传烟花爆竹“五禁”有关政策,公布举报电话,并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惨痛教训以及典型案件调查处理问责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示与震慑作用,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五禁”要求。

(二)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地区、时段的动态巡逻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的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出入县的交通检查站、公路服务区的作用,对途径我县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严格查验有关资质证照,严防烟花爆竹非法流入我县。

(三)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原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开展排查,其中县级应急部门要做到排查全覆盖,市级应急部门至少抽查2家原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场所。

(四)文旅、消防部门要重点对影剧院、婚庆公司以及度假村、景区、游乐场、酒店等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文娱演艺、婚庆、休闲等场所开展排查。

(五)交通、邮政、公安、市场、网信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通过物流、快递企业寄递烟花爆竹和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市场、商务部门要组织对大型批发市场、农贸集市以及零售商店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七)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客运站、火车站等场所安全监管,督促有关企业加大节日期间安全检查力度,严防携带、夹带烟花爆竹等违禁品行为。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于2024年3月3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附表1报县应急管理局,联系人;王湲淏,电话:6160183。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我县正在持续深入开展的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强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加强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二)畅通举报渠道。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追根溯源。对排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根溯源、深挖扩线,查清非法烟花爆竹及其原料的来源、销售渠道,彻底斩断非法行为利益链条。

(三)强化行刑衔接。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的处罚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精神,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乡镇(县直部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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