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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定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893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1-22
标      题:
发文字号: 平安办〔2024〕 4 号 发布日期:
主  题 词: 是否有效: 有效
失效日期:

平安办〔2024〕  4  号

 

平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定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平定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定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平定县安委办

          2024年1月22日

 

平定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阳泉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阳安办发〔2022〕6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称安全生产考核)。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是:县教科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平定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能源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平定公路段、县城镇联社、县供销社、县林业局。

纳入考核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未纳入考核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做好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年度考核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安委会统筹组织,县安委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第五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每年组织一次,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集中查验印证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由县安委办统筹安排。

第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为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专项行动,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草原防灭火等重点任务。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具体内容按照考核评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县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年底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报经县安委会审定后统一组织全县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各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县安委办。自评报告作为各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第九条  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两年内发生的瞒报事故列入该年度考核。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30%左右,良好等次占比50%-60%,一般和较差等次占比10%-20%。

第十一条  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消防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评为较差等次。

第十二条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救灾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每有一次加1分;乡镇政府考核年度内无事故的,加1分。

第十三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受到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1分;受到市安委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0.5分;受到县安委办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0.2分。扣分依据为考核年度内下达的通报。

第十四条  县安委办对安全生产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抄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督查室、县考核办和县政府督查室,作为各有关部门综合考核和考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