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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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口乡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燃气器具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4-01
发布机构:石门口乡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等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阳泉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器具种类
1.未进行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家用燃气灶具(如无熄火保护装置等);
2.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商用燃气灶具(如猛火灶、无熄火保护装置等);
3.不符合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办法》的燃气连接用橡胶和塑料软管;
4.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可调节式减压阀;
5.不符合GB153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1、2、3、4》系列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报警器)。
6.过期的燃气器具,包括已购买超过8年的家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储存年限超过1年、使用年限超过3年的燃气连接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制造日期起满8年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
二、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规范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7“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第7.3.1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为8年,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为8年。《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第5.2.1.13“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4.《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办法》GB29993—2013第7.2.2规定,软管储存年限不超过1年,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
5.《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第8.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了确保调压器的正确运行,建议在制造日期的8年内更换。
6.《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有关要求
1.对于正在销售的不符合要求的燃气器具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对不按规定经营的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2.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经营者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对燃气用户及相关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燃气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3.对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燃气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燃气用户,燃气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限期拒不整改的燃气用户要果断采取停气措施。
特此通告

石门口乡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