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整治餐饮商服燃气用户安全用气通告
发布日期:2024-03-15
发布机构:石门口乡人民政府
全县广大餐饮商服燃气用户:


为深刻吸取宁夏银川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预防我县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即日起对我县的餐饮商服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进一步规范整治,消除安全隐患,营造良好的安全用气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实名制销售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实名制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用户进行直接供应,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和注意事项。


处罚:第五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坚决禁止使用“双气源”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8条的规定、第6.1.7条的规定、第6.1.2条的规定,要求一瓶一管一灶,严禁“一瓶多连”,应使用长寿命波纹连接管(管长不低于1.2米,不超过2米),坚决禁止使用“双气源”。


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的通知》 第九条 农村燃气用户燃具应与气源相匹配,同一房间不得使用两种及以上的燃气。 


③《城镇燃气用户工程设计规范》 3.4.3 居民用户厨房不得设置两种及以上的燃气设施。 


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单位和个人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①《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下列燃气用户应当安装强排风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确保装置正常使用:(一)餐饮用户;(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


前款所称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是指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的总称,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熄火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等。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四、禁止以下行为:

①《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使用淘汰、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三)倾倒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四)加热气瓶、拆修瓶阀等附件;


(五)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直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1条的规定,禁止将室内天然气管道、气表切封在室内装饰材料内,避免管道腐蚀、破损泄漏。


③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三条的规定,天然气灶具、气表、热水器周围禁止堆放易燃物品。


④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经营许可区域外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向住宅楼内的餐饮商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目前,我县区域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瓶装液化气企业:山西敬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3日内对存在上述问题未进行整改的,由平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定县商务局、平定县应急管理局、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定县消防救援大队、平定县公安局、平定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八款等对该企业进行停业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希望广大餐饮商服燃气用户要高度重视,切记隐患就是事故,切实及早清除安全隐患。广大群众予以监督、配合和支持,积极举报非法使用燃气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我县燃气领域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监督举报电话: 6188013


平定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委会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