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封山禁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3-11
发布机构:石门口乡人民政府

从3月1日起,我县将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山西省人大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阳泉市人大关于严禁清明节等传统祭祀日期间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发布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封山禁火通告。


一、封山禁火期: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


二、封山禁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林地、草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封山禁火要求:

1、不准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不准在禁火区域烧边燎堰、烧茬、烧秸秆、烧山垦荒。

3、不准在禁火区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4、不准在禁火区域吸烟、乱丢烟头、烧火取暖、烧烤干粮。

5、不准在禁火区域野营、野炊、踏青、旅游。

6、不准在禁火区域用电网、枪械狩猎。

7、不准在禁火区域烧木炭、违章采石爆破、焚烧垃圾。

8、不准在禁火区域从事未经批准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9、不准在全县范围燃放“孔明灯”。

10、不准其它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类用火行为和人为活动。


四、其它事项:

1、加强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有效监管,防止在田间地头与林区玩火用火。

2、乡(镇)要在重点林区和重点地段的入山口设立防火标志,设立防火检查站、卡,杜绝一切火种入山。

3、实行网格化布防,地毯式排查,全天候巡查,24小时死看硬守,杜绝一切野外用火。

4、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故意纵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违法处理:

对在封山禁火期间违规野外用火者,依据《森林防火条例》、  《山西省人大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6188110


平定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