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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平定县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3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平应急字〔2024〕106

平定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平定县煤矿安全监管专员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效能,推动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落地落实,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9号)、阳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阳应急发〔2024〕74号),现结合实际,制定了《平定县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实施办法(试行)》,请抓好贯彻落实。

                    平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平定县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为有效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9号)、阳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阳应急发〔2024〕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定县煤矿安全监管专员(以下简称“监管专员”)由平定县应急管理局机关职能股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原五人小组和应急管理及安全监管服务人员等组建而成,履行煤矿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发挥煤矿安全监管“眼睛”和“前哨”作用。

第三条   平定县应急管理局为监管专员的主管部门,设立监管专员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监股,负责安全监管专员人员管理、检查复查、报表报告、数据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监管专员外出履职的车辆协调、保障;局宣传教育股负责监管专员的业务培训;局煤矿安监股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工作,依法履行法制审核程序,依法依规处罚。

第二章人员选派

第四条平定县应急管理局以本部门由政府财政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原煤矿“五人小组”成员和应急管理及安全监管服务人员)为主体,对监管的生产、建设矿井统筹选派监管专员。

第五条监管专员经主管部门选定后,选派结果需报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人员发生调整后,要及时报备。

第六条平定县所属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按两人一矿配备监管专员,且原则上一人不得兼任两座(含)以上正常生产建设矿井的监管专员。

第七条监管专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等;

(三)遵规守纪、廉洁奉公,自觉服从上级组织及派出单位的管理安排,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监管;

(四)具有相应的煤矿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身体条件符合现场监管工作要求;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单位应当对监管专员及时予以调整或退出:

(一)与被监管煤矿企业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需要回避的;

(二)不服从上级组织或派出单位管理,擅离职守的;

(三)违反廉洁纪律,或利用工作便利与所监管煤矿企业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的;

(四)因岗位变动、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派出单位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第九条实行监管专员不定期轮换制,每年至少对监管专员进行一次轮换调整。监管专员调整轮换时,应就所监管煤矿基本情况、安全监管情况进行工作交接。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监管专员在平定县应急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履行煤矿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监管专员一般采用远程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煤矿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管。远程监管可通过煤矿安全监管专员APP、电话询问、网络传输实证信息等远程巡查方式,及时了解关键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每周不少于3次,现场监管每周至少1次。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在实行两人一矿指定监管的基础上,将3座或4座煤矿的监管专员编为一组,每组设组长1名,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选定,按分工明确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和地测等5名主体专业具体负责人,每周对监管煤矿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原则上每月应对巡回检查煤矿所有生产作业场所、系统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

监管专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除履行分组所监管煤矿的监管职责外,还要承担局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和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必要时,监管专员可采取“四不两直”或夜间突查的方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对照《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及《煤矿安全监管专员主体专业分工表》进行检查,做到“一矿一表、对表检查、随查随报、闭环管理”。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专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所监管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文件会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所监管煤矿落实《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查处所监管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

(四)查处所监管煤矿违规外包工程、隐蔽采掘作业场所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促所监管煤矿及时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闭环管理;

(六)每周按编组和专业分工对照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内容进行巡回检查;

(七)适时参加班前会,了解掌握作业队组安全生产情况;

(八)完成平定县应急管理局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监管专员对所监管煤矿企业存在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或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应立即督促企业就有关情况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上级已介入核查的除外),企业自查报告由监管专员报平定县应急管理局,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在国家重大节假日或重点时段,监管专员应加大远程监管力度,随时掌握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必要时,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工作部署,对所监管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或驻矿安全盯守。

第十七条监管专员应使用煤矿安全监管专员APP完成监管签到、取证、信息上传等工作。

第十八条监管专员无法到矿时,应向县应急管理局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期间,监管专员必须加强远程监管,及时了解被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企业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

第四章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平定县应急管理局对监管专员实行年度专项考核。

第二十条根据监管专员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专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1.服从组织安排,依法依规履职,完成规定的监管任务;

2.所监管企业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监管检查次数达到规定要求;

4.发现并及时处置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险事故;

5.未发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

(二)专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1.服从组织安排,依法依规履职,完成规定的监管任务;

2.所监管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煤矿未发生瓦斯、火灾、水害、顶板等系统性风险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4.监管检查次数达到规定要求90%以上;

5.未发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

(三)上述(二)中有一项未达标准的,专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监管专员专项考核结果与其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应一致。监管专员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如无其他影响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情形,其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用县应急管理局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

专项考核为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连续2年专项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监管专员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应予以物质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专项保障。

监管专员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其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年度考核奖按照局有关政策标准执行;监管专员为编制外人员,其年度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年度考核奖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确定,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管专员在处置不可抗力突发事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或连续3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应当按(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将监管专员年度考核奖励工作情况报阳泉市应急管理局、县组织部门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管专员必须填写廉政承诺书,并向被监管企业发放监管检查廉政监督卡,主动接受监督,监督电话12350。被监管企业应在醒目位置公布监管专员姓名、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平定县应急管理局应对监管专员的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平定县应急管理局应对监管专员的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监管专员应至少每半年向平定县应急管理局就以下内容进行工作述职:

(一)被监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险事故、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等情况;

(二)被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判断安全风险是否可控以及存在问题;

(三)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

(四)履职过程中需要组织帮助和解决的问题,以及监管工作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平定县应急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管专员存在未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力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二十九条情节轻微的,由平定县应急管理局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诫勉、调离工作岗位等措施;情节较重的,问题线索提交县应急管理局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三十条监管专员履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一)被监管煤矿企业存在违规外包工程、隐蔽作业场所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监管专员存在刻意隐瞒或应报告未报告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责令整改等有效措施督促煤矿企业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三)阻碍、干预有关人员正常开展执法检查的;

(四)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相关情形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严肃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对照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发现监管专员履职不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按以下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一)年内对表中“必查内容”不查、漏查一项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年内再次发生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工作岗位;

(二)年内对表中“抽查内容”不查、漏查三项(含)以下一次的,予以谈话提醒;两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三次及以上的,通报批评;

(三)年内对表中“抽查内容”不查、漏查三项以上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两次的,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三次及以上的,予以诫勉或调离工作岗位;

(四)对于以上三种情形屡屡发生、不思悔改的,由用人单位按(参)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或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监管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对现场检查时沿途经过的生产作业地点、场所或系统,已对照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中“必查内容”检查无漏项,并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已及时责令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处置的,如企业存在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行为,已按规定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领导处置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难以克服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已按本制度要求或有关规定履职到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责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有关保障

第三十三条平定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保障监管专员工资、福利、入井补助、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办公经费及履职所需的设备、车辆等,为符合规定的监管专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关经费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专项保障。

第三十四条平定县应急管理局将监管专员培训纳入局学习培训计划,由局宣传教育股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监管专员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学习教育。将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列为教育培训重点内容,培训考核不达标的不得上岗履职。

第三十五条监管专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有权立即制止发现的“三违”行为,在发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被监管煤矿企业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六条监管专员对所受追责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或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平定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执行。

附件:1.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

      2.监管专员检查意见书

106附件 1.xlsx

106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