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人民政府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降低运行成本,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所有公务用车、执法用车和应急用车等。
一、全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所有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由专职司机或指定人员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由该车驾驶员、指定驾驶人承担责任。
三、使用登记车辆使用实行“一事一登记”制度。要提前填写《用车审批单》并请领导批示。
四、驾驶员需每日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油量、胎压、灯光、刹车等),确保车况良好;车辆出现故障时,驾驶员需立即向办公室报告,经确认后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送修;未经批准擅自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车辆统一使用公务加油卡,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当月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至下月;加油卡严禁转借、挪用或用于非公务车辆加油。
六、加油卡管理员在每次加油后填写《车辆加油登记表》,记录以下信息:加油时间、加油地点、加油量(升)、金额、加油后卡内余额。
七、每月月初完成《车辆使用情况》《月报表》。
八、节假日及下班后,不执行任务的车辆一律停放到停车场,非经带班领导批准不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