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不予处罚)
发布日期:2026-06-22
发布机构:平定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

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法律条款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平农(动监)不罚〔2026〕1 号

 

平定县红日养殖专业合作社接受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案

平定县红日养殖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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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明敏

 

接受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依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农业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第16项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首次违法,有相关的检疫票据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平定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