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不予处罚)
发布日期:2026-05-07
发布机构:平定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法律条款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平农(饲料)不罚〔2026〕1 号

 

平定县狗的猫宁宠物店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销售案

平定县狗的猫宁宠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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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爱盆

对饲料(宠物粮)进行拆包、分装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参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农业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第9项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拆包、分装产品,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平定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