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人民政府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法律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平农(饲料)不罚〔2026〕1 号
| 平定县狗的猫宁宠物店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销售案 | 平定县狗的猫宁宠物店 | 92140321M A7XL 3QU3U | 郝爱盆 | 对饲料(宠物粮)进行拆包、分装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参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农业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第9项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拆包、分装产品,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 平定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