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法律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平农(渔政)罚〔2025〕1-1号、1-2号 | 章伍林、姚东胜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章伍林 姚东胜 |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一、没收渔获物37公斤;二、没收电鱼用蓄电池2块;三、对章伍林、姚东胜分别处罚款3000元、2000元(共计罚款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等文件的通知》(晋农规发〔2024〕5号)附件五-农业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序号180之规定。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 | 平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