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法律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平农(农药)罚〔2025〕1号 | 平定县张庄镇农丰门市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平定县张庄镇农丰门市部 | 92140321MA0JLHK88Q | 张卫华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项及《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等文件的通知》(晋农规发〔2024〕5号)附件五“农业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第26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70元; 二、并处罚款8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270元。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 | 平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