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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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告(二)
发布日期:2024-08-29
发布机构: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定县发展和改革

公告(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的有关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召开制定我县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2024年9月12日上午9点30分

二、听证会地点:平定县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三、定价听证方案要点:

(一)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8号令)以及山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晋发改成本发〔2018〕305号)文件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对平定县煤气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至2023年管道燃气配气成本进行了监审,并出具了《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平发改成监〔2024〕1号),2023年购气成本为8178.3万元(煤气3741万元、天然气4437.3万元),经监审允许销售价格0.91元/立方米。

(二)拟制定我县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情况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1号)文件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平发改成审报〔2024〕1号),拟分别制定我县居民和非居民燃气销售价格,经测算拟制定两个方案,拟制定方案如下:

方案一:

居民用气价格为0.85元/m³(含税);

非居民用气价格为1.15元/m³(含税)。

方案二:

1)居民用气价格为0.90元/m³(含税);

2)非居民用气价格为1.25元/m³(含税)。

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户价格不作调整,仍执行0.55元/m³。

四、拟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范围。实行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2、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半年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按一年联动。原则上不在采暖季对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联动调整。

3、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超过0.5元的未调金额和不达0.3元的部分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销售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五、听证会参加人(20人)

消费者9人;经营者2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2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人员7人。

特此公告

                             平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