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新修订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清单(2022年版)》内涵与要求。《清单(2022年版)》共列有117项,其中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与2020年版清单相比共计减少6项,其中,禁止准入类增加1项(第6项),许可准入类减少7项(2020年版中第56、66、73、89、93、96、117项),主要涉及新闻传媒、卫星通信、股票发行、涉外统计、雷电防护装置作业、保安培训、医疗放射性产品从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事项。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严格落实清单一致性要求,《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我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要严格按照《清单(2022年版)》落实信用承诺及履约要求,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事项的履约践诺情况,将全面纳入信用信息管理,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
二、更好发挥政府监管职责。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因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造成的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三、建立完善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国家层面已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排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对性质严重的案例将进行点对点通报。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开展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问题线索征集和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晋发改改革函〔2021〕286号)要求,对照新修订的《清单(2022年版)》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对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事项、准入环节违规设置的隐形门槛和违规设立的负面清单进行排查清理,畅通投诉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建立案例问题台账,并于5月30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以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问题和整改情况台账。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落地实施为重要抓手,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创优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和保障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实施。要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等,集成高效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着力营造公平竞争、便利高效的市场环境。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商务厅
2022年5月26日